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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4月28日第964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日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立公司)於型錄廣告宣稱「靜音效果業界第一」,及「使2.5馬力機種的噪音值降至38dB(A),業界最低」,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日立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日立公司於「嵌入型4方向」室內機型錄廣告宣稱「靜音效果業界第一」,惟該型錄標準規格表所列可搭配R410A冷媒之16種型式中,僅部分機型之靜音效果優於同業他牌,故廣告宣稱「靜音效果業界第一」與事實未符。

        另公平會亦指出,日立公司就其「嵌入型2方向」室內機廣告刊載「使2.5馬力機種的噪音值降至38dB(A),業界最低」,然日立公司室內機「RCD-2.5FSN」型式,電源60 Hz 220V之噪音值為「38-34-31」(急-強-弱),而他牌相同等級且同電源數值之「嵌入型2方向」室內機高低噪音值為「37/32 dB(A)」,二者相較,日立公司前揭機型之最高噪音值「38 dB(A)」顯非業界最低。



       日立公司於廣告宣稱自身產品「第一」、「最低」等最高級用語,然未能提出客觀事證資料以實其說,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資料來源 : 公平會網站 2010-04-28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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