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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565號刑事判決要旨:
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於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
合罰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此所以刑法第五十七條明定科刑
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十款事
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而現階段之刑事政策,非祇在實現以往應報主義之
觀念,尤重在教化之功能,立法者既未將意圖勒贖而擄人,而故意殺人罪之法
定刑定為唯一死刑,而將無期徒刑列為選科之項目,其目的即在賦予審判者能
就個案情狀,審慎斟酌,俾使尚有教化遷善可能之罪犯保留一線生機。故法院
對於泯滅天性,窮兇極惡之徒予以宣告死刑之案件,除應於理由內就如何本於
責任原則,依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定各款審酌情形,加以說明外,並須就犯罪行
為人事後確無悛悔實據,顯無教化遷善之可能,以及從主觀惡性與客觀犯行加
以確實考量,何以必須剝奪其生命權,使與社會永久隔離之情形,詳加敘明,
以昭慎重。」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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