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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6月15日第971次委員會議通過,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云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於參加人終止契約時,不當扣除商品價值之減損,未依該會98年9月17日公處字第098127號處分書意旨停止其違法行為,除再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慶云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第2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終止契約時,應買回其所持有商品,依法雖可扣除商品之價值減損,惟需就實際取回商品之「功能減損或交易價格貶損」程度予以審酌。


         慶云公司前因受理參加人終止契約退出退貨時,對於參加人自始未領取所購之骨灰罐者,僅因與參加人締約時間之久暫,即率爾扣除骨灰罐之價值減損,未就取回商品之「功能減損或交易價格貶損」等因素進行審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第2項規定,業經公平會處分在案。慶云公司於收受該會處分書後,並未停止其違法行為,仍續對未曾受領骨灰罐之參加人終止契約退出退貨時,扣除商品價值減損,故被公平會再次處分。
 


 
~~資料來源:公平會網站 2010-06-15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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