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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0年11月24日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11月23日第1046次委員會議通過,聯宏液化煤氣灌裝有限公司(下稱聯宏公司)憑恃其為金門地區唯一驗瓶廠之優勢地位,對瓦斯行之驗瓶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另聯宏公司調漲同時向其他分裝場提氣之瓦斯行之驗瓶費,迫使該瓦斯行僅能向其提氣,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規定除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聯宏公司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論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金門縣屬離島地區,桶裝瓦斯市場規模小,主要市場集中於大金門,僅有聯宏公司及農會2家分裝業者及10家瓦斯行。聯宏公司在當地除經營分裝業務及直營瓦斯行外,亦兼營唯一之驗瓶廠,在桶裝瓦斯市場具有優勢地位。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通常瓦斯行提氣數量大,鋼瓶週轉率高,為敷營運所需,對鋼瓶需求量亦較大;倘驗瓶廠未能及時驗瓶,瓦斯行勢必增購新鋼瓶以為因應,除因此 增加營運成本,亦影響其營運規模。依聯宏公司對各瓦斯行之驗瓶比率,及其他瓦斯行證稱堆放於驗瓶廠待驗之鋼瓶數量等資料,顯示聯宏公司確有刻意獨厚其直營瓦斯行,進而壓抑其他瓦斯行驗瓶比率之差別待遇行為,形同限制其他瓦斯行之鋼瓶週轉率及營運規模,愈不利其他瓦斯行與聯宏公司之直營瓦斯行在分銷市場之競爭,顯屬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2款規定。




公平會最後表示,聯宏公司知悉其他瓦斯行向農會提氣後,遂以調漲驗瓶費之方法,迫使其他瓦斯行不敢至農會提氣,間接不利於農會在分裝市場與聯宏公司之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規定。




~~資料來源:公平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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