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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律師》20129月號社論

 

迎接行政訴訟新制「三級二審」的全新時代

~~高烊輝律師

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自8971日 起改採「二級二審制度」之後,成立臺北、臺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及改制原行政法院為最高行政法院。惟因掌理行政訴訟第一審之法院僅有三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苗栗縣、臺中縣()、南投縣、彰化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嘉義縣()、臺南縣()、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對於有行政訴訟需求、但住居所不在高等行政法院所在地的民眾來說,提起行政訴訟並不便利。設想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地區的民眾,還需特別奔波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在地之臺北市起訴及開庭,訴訟過程中舟車勞頓之辛苦可想而知。事實上,為了貫徹司法便民、親民的理念,司法院於101年更已公告自31起,調整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將雲林縣改劃歸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轄區,以便利民眾對雲林縣境內之機關就近訴訟。

 

又具有公法性質之爭議事件,例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決救濟事件,雖然交通裁決本質上為行政處分,其救濟程序本質上亦屬公法爭訟事件。但因交通裁決救濟事件「質輕量多」,過去40年間因考量行政法院僅有一所,行政法院法官人數較少,難以負荷此類數量龐大之公法事件,為顧及民眾訴訟便利,並兼顧行政法院負荷,特別立法規定此等事件之救濟程序均由普通法院審理,以致於四十多年來均由普通法院交通法庭依聲明異議方式,準用刑事訴訟法審理,與其案件本質並不相合,就此是否合於體制及維護人民權益,向來頗受各方質疑,並曾引發違憲爭議,大法官並於851220日作成釋字第418號解釋,認定:「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至於訴訟救濟,究應循普通訴訟程序抑依行政訴訟程序為之,則由立法機關依職權衡酌訴訟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等而為設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受處分人因交通違規事件,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不服地方法院對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此項程序,既已給予當事人申辯及提出證據之機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但由於刑事訴訟法中並無「撤銷行政處分」之規定,而行政訴訟法於89年修正時已增加行政訴訟類型,提供人民多元化之行政救濟,相形之下以刑事訴訟程序處理交通裁決救濟事件已窘態漸露[1]。各界於法制面多有檢討要求,並呼籲將交通裁決救濟事件回歸行政法院處理

 

    而行政訴訟既已改制施行十年,為解決訴訟不便之問題及使公法事件陸續回歸行政訴訟審判,立法院乃於100111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行政訴訟程序原有之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二級二審制度」,在各地方法院下再增設「行政訴訟庭」,將行政訴訟修正為「三級二審制度」,除將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及相關保全證據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外,並將現行由普通法院審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決救濟事件,改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2]行政訴訟法新修正條文並已於1019月正式施行,我國行政訴訟至此可謂已正式步入一個嶄新的「三級二審」時代。

因應「行政訴訟新制度」之全新局面,本月號專輯主題即為行政訴訟新制之「三級二審」,首先邀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王俊雄法官以<行政訴訟之新變革>之專文,為所有道長重點介紹此次行政訴訟法新修正條文之主要特色,包含:一、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二、修正簡易訴訟程序相關規定;三、增訂第二編第三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四、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時,改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五、相關保全證據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並附帶說明:行政訴訟法施行法規範已繫屬案件之管轄及新舊法之適用。此外,王法官亦特別說明司法院針對建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相關配套措施,包含:一、建立專業法庭、專業法官,於各地方法院均應設置行政訴訟庭,法官以事務分配方式產生;且落實專業審理,取得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之法官,於事務分配時優先辦理行政訴訟事務。二提升審理稅務事件專業,高等行政法院配置財經司法事務官。三、強化審判輔助工具,編印法官辦案參考手冊。四、研修子法規及審判業務例稿。五、法官及行政人員培訓。希望藉由王法官前述專文的詳細說明,能讓所有道長對於日後各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運作,能因充份了解而更具信心。

 

另外,本月號專輯亦邀請具有稅務訴訟專長之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蔡朝安律師、鍾典晏律師、陳伯翰律師共同撰寫<行政訴訟法三級二審之修正對人民行政救濟之影響>專文,簡介日後可能成為各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重心的「各種簡易訴訟案件之主要類型」(如不服核課稅額、罰鍰處分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之案件,告誡、警告等輕微處分案件,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決救濟事件),並詳加討論「簡易訴訟審理程序變革」,特別針對:簡易訴訟程序管轄權下放地方法院、言詞辯論程序引進簡易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上訴機制(判決違背法令即可上訴、統一裁判見解)等事項加以探討,希望能讓所有道長更加了解新行政訴訟制度對相關行政爭訟案件救濟途逕之影響。

 

最後,本月號專輯特別選刊監察院調查員李弘毅先生所撰之<拆遷補償與追償>一文,該文以詐領拆遷補償及自拆獎勵金之公法不當得利案例為討論中心,針對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於相關涉案人士刑事有罪判決確定後,分別對涉案人士撤銷先前核發處分(授益行政處分),並向涉案人士追償對授益內容(即公法不當得利之請求),因而引發之無效或撤銷處分之判斷、撤銷權之除斥期間及切結書之法律性質判斷等,加以探討。而引人深思者為,該文研討之案例事實其實並不複雜,惟該案例歷經更審轉折,各級行政法院間之裁判見解卻各異其趣。對照行政訴訟新制中,將成為各地院行政訴訟庭審理重心的各種簡易訴訟案件,其實可能亦有相類似「簡易」而「不容易」之情事,在在均考驗行政訴訟庭承審法官及承辦律師的智慧,此亦值得所有道長引以為鑒。

 

 

~~本文刊載於《全國律師》20129月號,2012/9/15 ,第26-28頁。

 

本文作者: 高烊輝 律師為《全國律師》編輯委員會委員

 

《全國律師》20129月號執行編輯委員

 

 

 







[1]參見李建良,行政訴訟審級與交通裁決事件審判權之改制--2011年行政訴訟新制評介,臺灣法學雜誌第192期,101115日。



[2]參見1005月行政訴訟法部份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之修正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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