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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7年5月16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6)日第1384次委員會議決議,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港公司)及德隆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隆公司)就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至106年臺中港進口鹽裝卸作業勞務採購招標案」合意提高標價,為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足以影響該標案市場競標機制之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聯合行為禁止規定,分別處新臺幣50萬元及10萬元罰鍰,共計60萬元罰鍰。

據公平會調查,可於臺中港全部公用碼頭經營散雜貨裝卸業務而得參與前述招標案者僅中港公司、德隆公司及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業者。然中港公司與德隆公司卻於104年11月至105年2月期間,就前述招標案的投標價格透過2家事業之總經理聚會討論、共同決定提高標價,達成圍標之合意,為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經交叉比對中港公司、德隆公司及該等公司相關人員之證詞、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及前述招標案的投標標價清單等資料,顯示中港公司於開標前即知悉德隆公司之標價、該2公司均於同日完成投標作業,且事後證實該2公司之標價及未出席開標均與「LINE」內容一致,可證該2公司就前述招標案的標價及是否參與開標有彼此討論及交換產業訊息之行為,並據以執行。

公平會表示,中港公司與德隆公司互為水平競爭事業,本應透過較有利的價格、品質、服務或其他交易條件爭取交易機會,然而該2公司卻透過聚會方式共同討論並決定提高前述招標案之標價,達成圍標之合意,為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已肇致前述招標案的競標機制遭受破壞,侵害自由競爭,足以影響該標案市場競標機制之功能,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作成前開處分。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資料來源 : 公平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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