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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早,聯電曹老闆日昨在更一審憤而離席的新聞,以及曹老闆痛批背信罪部份已定讞,竟又發回更審,顯然違法、違憲的聲明,各媒體都大肆加以報導。不過,曹老闆這回可能弄錯了,因為最高法院的如下判例,對上訴範圍及審判不可分原則闡釋得非常清楚!


 























 裁判字 號:



69年台上字第2037



案由摘要:



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69 06 19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850915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814882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1 2 832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730788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6994年)第 639-
640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48379  ( 57.12.05 ) 
刑事訴訟法 第 348378379  ( 82.07.30 ) 


 



要旨:



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惟與併合數罪之一部為非刑法第六十一條各款所列之案件一併提起上訴時,經第三審法院認為係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則應認為皆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而第三審法院如認其確定事實與適用法令之當否不明時,自應一併發回。本案原審法院前審判處被告公務員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變造國民身分證罪,上訴本院後已經本院認為兩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屬於裁判上一罪,故予全部撤銷發回更審,乃原判決竟認為上述變造國民身分證部分已經判決確定,不在審理範圍,不但與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有違,且有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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