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3 月31日第960次委員會議通過,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網頁刊載「寬頻接取網路比較」廣告,就「光世代網路」之「網路保護機制」與「線路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又該公司於「寬頻接取網路比較」廣告,就「Cable Modem」之「線路品質」、「上行速率(bps)」、「下行速率(bps)」、「安全性」、「網路擴充性」等表示,對於競爭者網路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2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中華電信公司於廣告上就自身「光世代網路」之「網路保護機制」宣稱「具路由與設備保護機制」,據該公司表示「網路保護機制」係指接取網路之穩定性,如網路線發生問題時之替代傳輸線路等。但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表示,在光纖到大樓、光纖到光化交接箱網路架構下,中華電信公司之「光世代網路」均需利用現有之電纜線路連接至用戶端,亦屬『無替代網路』,是該公司前揭宣稱核屬廣告不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另中華電信公司就自身「光世代網路」之「線路品質」稱「光纖網路」,就被比較之「Cable Modem」則表示「同軸電纜」,但據通傳會表示,「光世代網路」依光終端點設置地點不同,大致有光纖到戶、光纖到大樓、光纖到光化交接箱等架構,尚未達到全面提供光纖到戶,而光纖到大樓、光纖到光化交接箱之線路均有採用非光纖連線之部分,另被比較之「Cable Modem」網路實際上亦為光纖及電纜線路相輔併用,爰中華電信公司就「光世代網路」及「Cable Modem」線路品質之表示內容均有不實,分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第24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另表示,中華電信公司於廣告上就「Cable Modem」之「上行速率」稱「80K~1M」、「下行速率」稱「230K~10M」,惟依中華電信公司提供之資料顯示,目前「Cable Modem」之網路上下行速率已可達128K-2M/1M-30M,且據通傳會表示,Cable Modem在DOCSIS2.0及DOCSIS3.0技術下,上行及下行資料傳輸分別可達到30Mbps及160Mbps;又廣告對「Cable Modem」之「安全性」宣稱「使用同一媒介,安全性低」,但據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表示,Cable Modem或光世代網路,皆有安全保護機制,在毫無實際案例及佐證數據情況下,無法比較判斷何者的安全性高或低,未可認為Cable Modem係一『安全性低』之傳輸網路;另廣告對「Cable Modem」之「網路擴充性」宣稱「視客戶數決定傳輸速率,擴充性低」,但據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表示,Cable Modem之網路擴充性,取決於系統頭端採用之技術,而非完全取決於客戶數之多寡。綜上,足認中華電信公司對競爭對手「Cable Modem」之上下行速率、安全性、網路擴充性等之陳述不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光世代網路」及「Cable Modem」之比較廣告不實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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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公平會網站 2010-03-31 新聞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