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6月23日第972次委員會議決議,台中市私立逢甲汽車駕駛人訓練班等23家駕訓班透過台中市汽車駕駛人訓練班聯誼會共同決定實施互助金機制、訂定學費參考價格及監督機制等相互約束事業價格與數量之行為,足以影響台中縣市之駕駛人訓練服務市場供需功能,屬公平交易法所稱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各處新臺幣5萬元至20萬元之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台中市駕訓聯誼會之會員共同開會決定於9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互助金機制,參與互助金機制之會員依據招生人數之多寡或增減,提撥一定計算方式之互助金,由招生人數較多的會員繳交互助金,用以補助招生人數較少的會員,並配合監督機制,共同決定學費參考價格,以避免彼此價格競爭。會員實際收費倘低於聯誼會所訂參考價格,經蒐證送聯誼會確定,即對違規者進行罰款,違規者的罰款則充作檢舉人之獎金。


  據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23家台中縣市駕訓班均提供台中縣市汽車駕駛訓練服務並收取訓練費,彼此處於同一水平競爭狀態,本應透過較有利之價格、品質、服務或其他交易條件等爭取交易之機會,然而這些訓練班卻透過台中市汽車駕駛人訓練班聯誼會共同決定實施互助金機制、訂定學費參考價格及監督機制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屬公平交易法所稱的聯合行為。



  該聯合行為已造成大班補貼小班,使招生人數少的會員在市場上不需以較有利之價格、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即可獲取一定互助金補貼;招生人數較多的會員反因繳交愈多互助金而形同受到懲罰,降低渠等以較有利之交易條件爭取交易機會誘因。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逢甲駕訓班等23家駕訓班所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故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予以處分。經審酌各業者之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狀,另考量目前各駕訓班實際招生人數有逐年遞減肇致業者經營困難之虞,故每一家違法駕訓班之罰鍰金額為5至20萬元,23家合計254萬元。



  另對於現行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中訂有訓練費上下限之規定,公平會亦決議將行文交通部進行溝通,倡議競爭,促使落實訓練費收費之競爭機制。
 


 
~~資料來源:公平會網站 2010-06-23 新聞稿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