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0年10月5日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10月5日第1039次委員會議通過,「郭嘉旻君即欣泰瓦斯管路企業社」及「賴政雄君即天然瓦斯安全設備工程行」分別印製及散發極易使人誤認之服務通知單或「通告」,使民眾誤認此等事業與所屬轄區天然氣公司為同一經營主體,並假藉安全檢查名義,行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之實,整體行銷方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公平會除命此等事業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分別論處「郭嘉旻君即欣泰瓦斯管路企業社」新臺 幣(下同)10萬元、「賴政雄君即天然瓦斯安全設備工程行」12萬元罰鍰。另「蔡承祐君即陽明山瓦斯管路企業社」則因拒不到會說明及提供案情相關資料,經 公平會處以5萬元罰鍰,並限期命其到會說明,否則依所得事證逕予處理。




公平會表示,「欣泰瓦斯管路企業社」及「天然瓦斯安全設備工程行」以販售瓦斯安全器材為業,刻意選擇與供應天然氣之導管瓦斯公司相類似之事業名稱,並在登門銷售商品幾天前,在導管瓦斯公司之營業區域內大量投遞服務通知單或「通告」,利用一般民眾對導管瓦斯公司之信賴感,使民眾誤認此2 事業與當地導管瓦斯公司為同一經營主體。故當此2事業派員身穿類似導管瓦斯公司制服及佩戴識別證至民眾住家,假藉瓦斯安檢服務名義時,民眾在不疑有他情況下使之入內,隨後即以有瓦斯漏氣危險,使民眾心陷危機之下,進而推銷並為民眾安裝瓦斯安全器材。此2事業為銷售之目的,誤導及欺瞞民眾其假裝其即為導管瓦斯公司之事實,並藉瓦斯安全檢查之名行銷售之實,整體行銷方式核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經審酌此2事業之規模、違法期間之長短暨銷售額等綜合因素,分別作出上述處分。




公平會另表示,該會為瞭解「陽明山瓦斯管路企業社」是否如民眾之檢舉,有不當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之行為,依法進行必要之調查程序,惟該社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會說明及提供案情相關資料,其行為核符公平交易法第43條規定「於期限內如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拒不到場陳述意見」等要件,爰論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提醒消費者在面對業者登門銷售瓦斯安全器材時,務必要問明來者所代表之真實事業及其目的,並衡量所推銷之商品是否符合實際需要,以免權益受損。如果消費者因不慎誤判,事後想退貨的話,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此種登門推銷商品屬訪問買賣型態,依規定可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任何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格。另若瓦斯安全器材業者當場有不當詐騙或強制安裝行為,民眾可直接報警處理。




公平會最後表示,該會向來重視瓦斯安全器材銷售市場交易秩序,自成立以來已處分逾70 家假安檢真銷售之不肖業者。該會對於一再更名及變換銷售範圍與當地導管瓦斯公司相類似之業者,以及某些依附在上開工商行號下,長久以來用假安檢真行銷不當 手段之業務員,將依所掌握相關資料持續追蹤。倘經公平會查獲違法事證,絕不寬貸,並可處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不改正者,將加重處罰, 最高可處5,000萬元罰鍰,呼籲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資料來源:公平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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