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1年1月12日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1月11日第1053次委員會議通過,美商瑪克雅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瑪克雅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變更獎金制度未依法定期限向該會報備;未與參加人締結載有法定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與參加人簽訂之書面參加契約未依法定內容載明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未載列可歸責參加人事由之退貨處理;招募未成年人為參加人,未事先取得該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未載列參加人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方式,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1項及第18條規定,除命其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及與參加人締結載有法定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外,並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 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法定應記載事項向該會報備。同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如有變更,亦應於實施前報備。同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復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同管理辦法1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就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告知參加人或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契約,其內容除有利於參加人之外,應包括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至第23條之3規定。同管理辦法14條及第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中載明可歸責於參加人事由之退貨處理方式與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規定。瑪克雅公司係99年5月28日設立,且於99年11月29日始向公平會報備自同年12月31日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惟經該會100年6月1日至瑪克雅公司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查悉有參加人於99年4月1日起即陸續加入瑪克雅公司傳銷組織,且據瑪克雅公司業務檢查提供之會員人數明細表顯示,自99年4月至12月止參加人人數已有845人,足證瑪克雅公司於籌設階段,並向該會報備前已從事招攬他人加入等傳銷行為,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




另查悉瑪克雅公司變更獎金制度未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同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又瑪克雅公司99年4至7月參加人係於網路加入,該公司未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嗣後亦僅與參加人締結單張書面參加契約未併同交付事業手冊,且該單張書面參加契約未依規定載明法定事項、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內容,同時缺漏可歸責參加人事由之退貨處理與參加人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方式,違反同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3條、第14條及第18條規定。




公平會復表示,依同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未成年人為參加人者,應事先取得該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並附於參加契約,惟查瑪克雅公司招募未成年參加人,未事先取得該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亦違反上開規定。






~~資料來源:公平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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