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上訴人主張於民國108年6月29日經民眾通報,宜蘭縣宜蘭市慈航路500巷27號房屋附近之高壓電桿上有虎頭蜂窩(下稱系爭蜂巢),發生虎頭蜂螫人事件,被上訴人雖派員到場確認系爭蜂巢危險源存在,惟怠於立即摘除,亦未為任何處置(含設置警戒標誌警告或限制民眾在系爭虎頭蜂出沒危險區域範圍內之場所為使用),致其母李游菊於同年7月9日遭蜂螫致死(下稱系爭事故)等情,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第6條及民法第94條、第192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188萬7000元本息之判決。

二、第二審判決情形:

被上訴人於108年6月29日經民眾通報系爭蜂巢存在,即派員到場勘察,認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斷電後,始能進行蜂巢摘除作業,乃於同年7月2日聯繫台電公司,排定同年7月9日夜間斷電進行系爭蜂巢摘除作業,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並未怠於執行職務,因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三、本院判決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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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3997號刑事裁定
案由摘要: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事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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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於8月11日召開第204次院會,通過「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第三人參與憲法訴訟程序、調整有關憲法法庭判決諭知法規範違憲立即失效與溯及失效宣告效力之規範體系,優化聲請及審理程序,促進審判效能等有關條文。修正草案將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表示,憲訴法自111年1月4日起施行,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司法化、程序訴訟化、審理結果裁判化。現行條文部分規定因應憲法法庭審判實務運作,有優化調整之必要。例如,於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類型,擬制法規範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為相對人,在體系與適用上滋生困擾;關係人以及聲請裁定許可擔任法庭之友之相關規定,宜予明定及強化,以利審理案件適用及程序進行;宣告違憲法規範溯及失效之憲法法庭判決,未設效力規定,宜予補足;對於適用違憲失效之法規範所作成之確定裁判,賦予一般性、溯及性救濟效力,宜回歸規範體系而為調整;就適用違憲立即失效之法規範作成之刑事確定裁判以外之確定裁判,其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一律不得再予執行之妥適性,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性,以應不同事物領域之規範需求。

        司法院說明,為回應以上需求,爰提出憲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定義本法所稱之關係人及強化其參與程序之規定、建立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擔任法庭之友之期間一致性之準則、修正調整有關憲法法庭判決諭知法規範違憲立即失效與溯及失效宣告效力之規範體系等。

        本次修正計修正15條,增訂1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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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5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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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真股法官(聲請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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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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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立法委員費鴻泰等3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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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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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蔡季勳、邱伊翎、施逸翔、滕西華、黃淑英、劉怡顯、洪芳婷等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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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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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嘉義市議會(聲請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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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揚法律01.jpg

 

民揚法律03.jpg

民揚法律0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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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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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樂桃·來有(原名吳陳春桃)、梧梅·來有(原名劉陳春梅)(聲請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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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之109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新聞稿

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就109年度大字第2號事件舉行言詞辯論,今日(9月18日)宣示裁定,主文為「就公司主事務所在直轄市,未經依民國106年1月4日修正前公路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核准,而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交通部公路總局無依同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裁處罰鍰並勒令停業之權限。」本件裁定係因本院合議庭審理108年度上字第132號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相關案件繫屬本院逾百件,為免本院各庭見解歧異,有預為統一見解之必要,而具原則重要性,爰於進行徵詢程序後,乃將上述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壹、 提交事件之基礎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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