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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494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要旨:

人民因國家之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害,請求損害賠償時,現行法制,得依
家賠償
法規定向民事法院訴請賠償外,亦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
於提起其他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二者為不同之救濟途徑,各有其程序規
定。人民若選擇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程序
為之。若選擇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自僅依行政訴
法規定程序辦理即可。行政訴訟法既未規定依該法第 7 條規定合併請
求損害賠償時,應準用國家賠償法規定,自無須踐行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
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及協議之程序。

編 註:本則判例於民國 97 年 6 月 10 日經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並於 97 年 7
月 18 日由司法院以秘台廳行一字第 0970014594 號函准予
備查。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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