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敬請舊雨新知,繼續支持!


高烊輝律師(yhklawyer,筆名:高揚),輔仁大學法研所公法組碩士,民國86年起執業迄今,執業逾25年。現為「民揚法律事務所」所長(主持律師),並為全國律師聯合會行政法委員會主任委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臺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理事、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理事、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委員、扶助律師及卡債扶助律師,曾擔任台北律師公會第29屆理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國律師》編輯委員,現併為台北律師公會《律師法學期刊》編輯委員、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與社會》編輯委員。
高烊輝律師曾先後獲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頒「103年度優秀公益律師獎」(關廠工人案義務律師團)及台北律師公會頒「110年度優秀公益律師獎」(微罪撤銷假釋義務律師團)及「114年度優秀公益律師獎」(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聲請人義務律師團)。
高烊輝律師並曾於102年、104年兩度為死刑案件於最高法院進行論罪、量刑辯論,於107年為貪污案件於最高法院進行論罪辯論,於109年為撤銷無期徒刑假釋聲明異議抗告案於最高法院開庭;於109年4、5月三度為藏人居留停止執行抗告案件於最高行政法院開庭;另於109年至113年間四度至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辯論(「提供人頭帳戶與一般洗錢罪案」、「微罪撤銷假釋案」、「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案件再審抗告案」及「詐防條例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案」)。
高烊輝律師另數次為死刑犯聲請非常上訴、再審與聲請釋憲,並於104年參與第二屆模擬憲法法庭「死刑規定違憲案」之審理(聲請人代理人之一)及擔任105年第三屆模擬憲法法庭「轉型正義」釋憲案件審理之模憲大法官。獲內政部聘任為「第一屆聽證主持人」( 聘期自105年11月1日起至107年10月31日止 ),並與台灣大學林明昕教授共同擔任107年內政部第一件聽證案(「新竹公道三都計案」聽證)之聽證主持人;另並於111年度擔任憲法法庭110年度憲一字第2號(立委聲請釋憲)農田水利組織變更/農田水利法案中關係機關行政院/農委會之代理人,於112年度擔任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2號(已死亡證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案)、 112年憲判字第14號(死刑案件更二連身法官迴避案)之聲請人代理人。於113年度擔任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規定釋憲案)之聲請人代理人。
本所所長高烊輝律師代理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案件,
頃經憲法法庭於112/8/4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
聲請人:
胡靈智(聲請人一)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
聲請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第一庭敏股法官(聲請人一)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
聲請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聲請人一)
憲法訴訟法自111年1月4日施行迄今已屆滿1年,司法院今(17)日舉行例行記者會,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說明憲法訴訟新制施行一週年概況,重點如下:
一、收結案量,雙創新高
111年憲法法庭之聲請件數總計4,758件,其中新收案件4,371件,平均每月新收364.3件,是舊制之大法官會議時期(以106年至110年近5年為基準)平均每月50件之7.3倍。111年總計終結3,241件,未結1,517件。自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新制施行後之新收案件中,以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類型4,277件最多,其中人民聲請4,252件,法院聲請24件、立法委員聲請1件。另有政黨違憲解散案件1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3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9件。
案件受理比例部分,憲法法庭111年審理終結案件總計3,241件,裁定不受理比例97.32%,案件受理比例為1.16%。自不受理裁定件數觀之,111年總計不受理裁定3,154件,其中審查庭一致決不受理裁定3,129件,經憲法法庭15位大法官作出之不受理裁定25件。審查庭程序審查不受理裁定占比99.21%。相較於與舊制之大法官解釋時期(100年至110年)之案件受理比例7.51%,受理比例下降之原因,可能係新制施行後,受理案件必須符合程序要件、具有憲法重要性、保障基本權必要性等要件,亦有可能因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案件本身即未能符合要件,或未能就憲法疑義如何有受理並判決之必要具體說理,而影響受理與否。此外,案件受理比例,是以終結案件為分母,並以受理並終結之案件為分子,聲請件數攀升,憲法法庭終結件總數多,但其中受理並為得以裁判終結之能量有限,受理比例因而也呈現相對下降趨勢。倘以聲請案件為分母,受理案件(含新、舊制未結)為分子,則受理比例逾7%。
二、言詞辯論案件,大幅提升
一、案情摘要:
上訴人主張於民國108年6月29日經民眾通報,宜蘭縣宜蘭市慈航路500巷27號房屋附近之高壓電桿上有虎頭蜂窩(下稱系爭蜂巢),發生虎頭蜂螫人事件,被上訴人雖派員到場確認系爭蜂巢危險源存在,惟怠於立即摘除,亦未為任何處置(含設置警戒標誌警告或限制民眾在系爭虎頭蜂出沒危險區域範圍內之場所為使用),致其母李游菊於同年7月9日遭蜂螫致死(下稱系爭事故)等情,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第6條及民法第94條、第192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188萬7000元本息之判決。
二、第二審判決情形:
被上訴人於108年6月29日經民眾通報系爭蜂巢存在,即派員到場勘察,認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斷電後,始能進行蜂巢摘除作業,乃於同年7月2日聯繫台電公司,排定同年7月9日夜間斷電進行系爭蜂巢摘除作業,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並未怠於執行職務,因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三、本院判決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