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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自行調整,一般俗稱帳外調整,乃指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時,將帳載金額與稅法規定不一致之處,依照稅法規定在營所稅申報書上自行予以調整。在稅法規定與一般帳務處理不一致時,帳務記載(「帳載金額欄」)仍可依公認會計原則進行,但於結算申報時,即需於「自行調整欄」內填載符合稅法規定之金額(王建煊編著,租稅法,93828版,第253頁參照)

 

換言之,公司於申報營所稅時總會因稅法規定做各項調整及剔除,但因據商業會計法規定於申報所得稅時,依稅法規定所作各項調整,不影響帳面記錄,故帳面記錄所依據者應為商業會計法或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入帳,而不是依稅法入帳,此乃因僅依稅法規定並無法允當表達營利事業真實情況,決策者自然也無法從財務報表看出真實狀況而做出明智決定(經濟部商業司,商業會計100問,問答35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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