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揚法律事務所」喬遷後新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43號6樓之4
新址位於「新寶信義大樓」,松山高中斜對面,「捷運市政府站」1號出口右轉約 3分鐘,大樓地下停車場B3可臨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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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烊輝律師(yhklawyer,筆名:高揚),輔仁大學法研所公法組碩士,民國86年起執業迄今,執業逾25年。現為「民揚法律事務所」所長(主持律師),並為全國律師聯合會行政法委員會主任委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臺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理事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理事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委員、扶助律師及卡債扶助律師,曾擔任台北律師公會第29屆理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國律師》編輯委員,現併為台北律師公會《律師法學期刊》編輯委員、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與社會》編輯委員

高烊輝律師曾先後獲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頒103年度優秀公益律師獎」(關廠工人案義務律師團)及台北律師公會頒110年度優秀公益律師獎」(微罪撤銷假釋義務律師團),並於102年、104年兩度為死刑案件於最高法院進行論罪、量刑辯論,於107年為貪污案件於最高法院進行論罪辯論,於109年為撤銷無期徒刑假釋聲明異議抗告案於最高法院開庭;於10945月三度為藏人居留停止執行抗告案件於最高行政法院開庭;另於109年至111年間三度至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辯論(「提供人頭帳戶與一般洗錢罪案」、微罪撤銷假釋案「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案件再審抗告案」)

高烊輝律師另數次為死刑犯聲請非常上訴、再審與聲請釋憲,並於
104年參與第二屆模擬憲法法庭「死刑規定違憲案」之審理(聲請人代理人之一)擔任105年第三屆模擬憲法法庭「轉型正義」釋憲案件審理之模憲大法官。獲內政部聘任為「第一屆聽證主持人( 聘期自105111日起至1071031日止 ),並與台灣大學林明昕教授共同擔任107年內政部第一件聽證案(「新竹公道三都計案」聽證)之聽證主持人111年度並擔任憲法法庭110年度憲一字第2號(立委聲請釋憲)農田水利組織變更/農田水利法案中關係機關行政院/農委會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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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為了區區1萬8000元罰鍰之行政執行案件,超額查封拍賣參加人(罰鍰債務人)之不動產;行政執行程序遭監察院調查後,竟然又以原處分撤銷系爭不動產拍定處分,並對系爭不動產重為查封,甚至在欠缺法源依據之情況下,命地政事務所撤銷拍定人(原告)已辦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恣意剝奪拍定人財產權,遭北高行判決認證原處分違法,並認定該當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國家賠償要件,應賠償拍定人喪失轉售系爭不動產價差之所失利益74萬46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還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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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43號原告林琇譁與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新聞稿
 

本院審理原告林琇譁與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109年度訴字第943號),經審理結果判決原告勝訴,簡要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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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所長高烊輝律師代理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案件,
頃經憲法法庭於112/8/4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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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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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胡靈智(聲請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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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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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第一庭敏股法官(聲請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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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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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聲請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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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自111年1月4日施行迄今已屆滿1年,司法院今(17)日舉行例行記者會,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說明憲法訴訟新制施行一週年概況,重點如下:

一、收結案量,雙創新高

    111年憲法法庭之聲請件數總計4,758件,其中新收案件4,371件,平均每月新收364.3件,是舊制之大法官會議時期(以106年至110年近5年為基準)平均每月50件之7.3倍。111年總計終結3,241件,未結1,517件。自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新制施行後之新收案件中,以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類型4,277件最多,其中人民聲請4,252件,法院聲請24件、立法委員聲請1件。另有政黨違憲解散案件1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3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9件。

    案件受理比例部分,憲法法庭111年審理終結案件總計3,241件,裁定不受理比例97.32%,案件受理比例為1.16%。自不受理裁定件數觀之,111年總計不受理裁定3,154件,其中審查庭一致決不受理裁定3,129件,經憲法法庭15位大法官作出之不受理裁定25件。審查庭程序審查不受理裁定占比99.21%。相較於與舊制之大法官解釋時期(100年至110年)之案件受理比例7.51%,受理比例下降之原因,可能係新制施行後,受理案件必須符合程序要件、具有憲法重要性、保障基本權必要性等要件,亦有可能因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案件本身即未能符合要件,或未能就憲法疑義如何有受理並判決之必要具體說理,而影響受理與否。此外,案件受理比例,是以終結案件為分母,並以受理並終結之案件為分子,聲請件數攀升,憲法法庭終結件總數多,但其中受理並為得以裁判終結之能量有限,受理比例因而也呈現相對下降趨勢。倘以聲請案件為分母,受理案件(含新、舊制未結)為分子,則受理比例逾7%。

二、言詞辯論案件,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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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非大字第 43 號 刑事裁定
案由摘要:加重詐欺等罪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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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 民事裁定
案由摘要: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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