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91號被告傅東森等妨害名譽案件判決結果

一、判決結果:被告傅東森、葉天鴻均無罪。

二、理由摘要:

    言論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具有表現自我、兼及溝通意見、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等功能。行為人就關於公共事務之議題,以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評論,祇要其意在喚起社會大眾對此公共事務之注意,非專以貶損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應咸信行為人要無觸犯公然侮辱罪之餘地,方能避免吾人對公共事務之評述動輒得咎,因而噤若寒蟬,進而喪失對公共事務之關心,而難收發揮監督、牽制公眾人物之效。意見表達既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亦屬言論自由之一環,是於涉及公共議題之情形下,依據前揭說明,更應予以保障,於解釋上更應無排除適用刑法第311 條言論免責要件適用之理。

    審諸上開圖片2 張及其上所可見之文字內容,其中一幅為載有「天賜良機」、「因果報應」文字之合成靈堂圖片,另一幅為載有「天賜良機」、「魚肉鄉民豺狼治國」、「因果報應遺臭萬年」等文字之合成公祭圖片,固然分別將告訴人之照片、名字合成於上開圖片之上,藉以影射、使人聯想為告訴人之靈堂會場,然由社會一般人可判斷之情狀,其圖片中所載之上揭文字及意涵,均與一般民間告別式所載之輓聯、輓額上所使用之文字大不相同,參以告訴人之身分為地方首長,及其中「天賜良機」等文字所關連之時事新聞,均可判讀其中寓有揶    揄、諷刺告訴人施政表現之意,且上開使用之「天賜良機」、「因果報應」、「魚肉鄉民豺狼治國」、「因果報應遺臭萬年」等文字顯係主觀評價,均非屬可得驗證真偽。綜上,整體觀察上開圖片,堪認一般社會大眾依循通常概念所得理解範圍,皆可明瞭被告2 人所傳遞之真意並非旨在陳述事實,目的係藉由上開文字傳達對於告訴人加以為抽象之批判性評論,縱使係以反諷、嘲弄之方式為之,仍不失為意見表達之範疇。

    基此,被告2 人發表言論時使用上開靈堂合成圖片,所用「天賜良機」、「因果報應」、「魚肉鄉民豺狼治國」、「因果報應遺臭萬年」等語,直將告訴人比喻為「經濟壓榨、取利於民」形象,其用詞如此激烈、尖銳、聳動,語態、情緒或許失之欠周,招來告訴人不快感受並可能影響名聲並非難以想像,但該等言論之核心價值畢竟在於訴諸一般民眾對於該施政議題加以思量,就可受公評之事項,讓百姓得以從更多觀察角度各方比較、深入探究,況在民主法治國家,人民享有議論國政之權利,由人民授權擁有公權力之施政者當然有忍受公眾評論之義務,尚難認定渠等係基於公然侮辱之單純惡意,殊亦難謂已踰適當評論界線之情形。

    再者,已引起社會軒然大波之拆除大埔四戶事件,涉及重大社會公益,而告訴人身為謀求人民福祉之地方政府機關代表人,亦是民選首長,對於施政之良窳,本即有承受公眾檢視,甚至批判之義務,告訴人不僅代表地方政府與人民協調、溝通,更因掌握政府高權,故就人民評論之容忍程度,更應高於一般民眾,而不得率以刑責相加,如此方符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以及民主法治國家人民監督政府之旨,是本件被告2 人之上開言論發表究否純粹出於惡意、評論得當與否,務須嚴格審認。而在此個案中,於權衡本件言論自由及個人名譽權之衝突後,認本件中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縱使上開評論有使告訴人感覺受辱之虞,其中價值判斷及用詞是否為社會大眾所認同,亦無定論,有待言論自由市場機制予以淘洗辯明,然渠等非以貶損告訴人名譽為唯一目的,亦難謂已踰適當評論之程度,以此調和上開衝突,俾保障言論自由,避免寒蟬效應之弊,並維護資訊流暢、以助喚起社會大眾關注公共議題之價值。

    綜合上述,被告2 人所為,難認已逸出善意合理評論之範疇,尚難遽以公然侮辱罪責相繩。依前揭說明,本件依據檢察官所舉之事證,無由使本院就被2 人被訴公然侮辱犯行形成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2 人有何前揭公訴人指訴之犯行,本件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 103.4.17.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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