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所得係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商業會計法之相關規定所計
算求得之所得,藉以實際反應營利事業之經營績效;而課稅所
得則以會計所得為基礎,配合政府政策上之需求,依所得稅法
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相關規定調整所計算之所得,兩
者之間必然產生差異,此即為財稅差異。
財稅差異在形態上可分為「永久性差異」(包含:(1)屬會計收
益,但依法免稅者;(2)非會計收益,但稅法作收益課稅者;
(3)屬會計費用或損失,稅法不予認列者)與「暫時性差異」。
(參閱 : 黃榮龍會計師編著,稅法精典—結構性分析,92年4
月15日 二版,第145-1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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