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所得係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商業會計法之相關規定所計

算求得之所得,藉以實際反應營利事業之經營績效;而課稅所

得則以會計所得為基礎,配合政府政策上之需求,依所得稅法

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相關規定調整所計算之所得,兩

者之間必然產生差異,此即為財稅差異。

 

財稅差異在形態上可分為「永久性差異」(包含:(1)屬會計收

益,但依法免稅者;(2)非會計收益,但稅法作收益課稅者;

 (3)屬會計費用或損失,稅法不予認列者)「暫時性差異」

(參閱 : 黃榮龍會計師編著,稅法精典結構性分析,924

 15日 二版,第145-146頁)。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yhk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