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之承諾,必依要約受領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

 

推知其有承諾之意思者,始得認之,若單純之沉默,則除依交

 

易上之慣例或特定人間之特別情事,足認為承諾者外,不得認

 

為承諾。」、「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

 

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若單純之沉默,

 

則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

 

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21年度上字第1598號判

 

例、同院29年度上字第762號判例,分別著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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